(2017)豫1523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代修成与刘希彬、王少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修成,刘希彬,王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3执字第403号申请人:代修成,男,汉族,1961年12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91961********,住新县浒湾乡郑店村胡*组。被执行人:刘希彬,男,汉族,1956年7月10日生,文盲,农民,住新县八里畈镇神留桥村燕窝茶场。被执行人:王少英,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县八里畈镇神留桥村燕窝茶场,系被告刘希彬妻子。申请人代修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希彬、王少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豫1523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希彬、王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拖欠原告代修成建房款人民币19000元。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代修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现因刘希彬、王少英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送达新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本院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希彬、王少英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希彬、王少英仅有少量存款,无房产,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刘希彬、王少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希彬、王少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希彬、王少英名下无相关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郑 磊审判员 卞雅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竹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