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孔慧平与何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慧平,何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慧平,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南泥湾采油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华丰小区*期*幢***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浪、沈鑫,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平,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市杜市镇胡家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欣欣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存,宝塔区宝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孔慧平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慧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浪、沈鑫、被上诉人何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存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医疗费存在不合理之处,并申请对被上诉人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依据病例记载,被上诉人经诊断为:1、腹壁软组织挫伤;2、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并出血;3、肝囊肿;4、双肺下叶损伤;5、多发肋骨骨折(陈旧性);6、慢支、肺气肿;7、慢性萎缩性胃炎;8、腰椎退行性病变;9、脑栓塞。上述病症是否均与上诉人行为有关,医疗费是否均为治疗殴打所引发的病症及其相关损伤而支出需进行核实,故上诉人申请对被上诉人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该鉴定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84元,退还上诉人孔慧平。审 判 长 刘彩虹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李欣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