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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恢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永叶与重庆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02执恢287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叶,女,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被执行人重庆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负责人周晓东。委托代理人陈久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永叶与被执行人重庆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并扣划至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将案件执行款已领取,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090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增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