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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10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志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剑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志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沈剑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10831号原告:天津市志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B座206-49(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季金禧,总经理。被告:沈剑雄,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志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剑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志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志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6元,由原告天津市志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