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5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5795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与张伏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张伏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795号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东湖西路富润花园B2栋1楼。负责人:黄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井道军,该公司区域经理。被告:张伏严,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新世纪广场D区。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诉被告张伏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