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书径与河南绿兴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径,河南绿兴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212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径,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绿兴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张书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绿兴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3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绿兴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292.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