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行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红王与剑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王,剑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6行初421号原告:张红王(又名,张宽德),男,1942年12月14日生,剑河县村民,住该村。被告:剑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肖金城,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王诉被告剑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山林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红王以被告剑河县人民政府经协调已受理该案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王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王负担。审 判 长 陈治安审 判 员 张秋菊审 判 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郭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