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刑更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国兵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国兵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刑更176号罪犯杨国兵,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崇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1日作出(2005)阿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2005年8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川刑复字第77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8年1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17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2015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八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报请本院减刑。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杨国兵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国兵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国兵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已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核表》、《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国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思想、文化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国兵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月5日16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冰梅审 判 员 刘锡阳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