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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5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道江、韩大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江,韩大国,钟娟,枣阳市环城街道办事处上垱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5929号申请人:张道江,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韩大国,男,住枣阳市。被申请人:钟娟,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韩大国之妻。被申请人:枣阳市环城街道办事处上垱村民委员会。张道江与韩大国、钟娟、枣阳市环城办事处上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道江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大国在枣阳市环城街道办事处所有的工程款220000元予以冻结。张道江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鄂F×××××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道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韩大国在枣阳市环城街道办事处享有的工程款2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算)。二、查封登记在张道江名下车牌号为鄂F×××××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金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