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3民初6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郑宏伟与徐彦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伟,徐彦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6235号原告:郑宏伟,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徐彦彪,男,32岁,汉族,农民。郑宏伟与徐彦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郑宏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宏伟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郑宏伟负担。审判员忠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孙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