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5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5163号原告: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调解和好,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