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某、王某甲、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王某甲,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95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9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9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邢某某,女,197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502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甲、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502执951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