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03执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向秀刚、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秀刚,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秀刚,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生,住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中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徐敦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向秀刚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0民终1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秀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27300元。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03执60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