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万秀兰、韦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秀兰,韦凤英,冉光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268号申请执行人:万秀兰,女。被执行人:韦凤英,女。被执行人:冉光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秀兰与被执行人韦凤英、冉光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并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鄂2828执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