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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涛诉被告彭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彭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1176号原告:张海涛,男,汉族,正宁县人。被告:彭海龙,男,汉族,正宁县人。张海涛诉彭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张海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张海涛负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