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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4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铭蔚与广东省博罗县长宁镇埔筏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铭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4051号起诉人徐铭蔚,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收到徐铭蔚的起诉状,起诉称,博罗县长宁镇埔筏村东新小组1993年最后一次分地,永远不变。当时其姓徐四兄弟,合计15人,原分地人名:赖玉娇、徐明发、徐佛镜、刘兰、赖金娣、骆伟爱、徐春明、徐铭蔚、徐新明、徐运添、徐洲强、徐小瑜、范瑞芳、彭添上、徐运金。本案由于水枫博原1.8亩口粮田在1993年时分给起诉人家耕种,因此该地的公余粮也是其家上交的,由于村干部卖地时间为2004年,所以赔偿损失应从2004年开始算。本案负责人是原东新村村长赖润辉,责任人埔筏村委会,现起诉人起诉请求:1、判令埔筏村委会与起诉人就原水枫博1.8亩口粮田的承包关系成立(承包关系三十年从2017年11月至2047年11月止);2、判令埔筏村委会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从2004年开始计算(按每年每亩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给起诉人);3、判令埔筏村委会在东新小组水枫博地段补回1.8亩口粮田给起诉人家使用;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主张其与博罗县长宁镇埔筏村委会就位于博罗县长宁镇埔筏村委会东新小组的原水枫博1.8亩口粮田存在承包关系,起诉人的上述主张实际上系指其对上述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起诉人并未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权属证明其与本案涉案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起诉人应先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交确认涉案土地权属申请,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先行依法处理。因此,本案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对徐铭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慧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