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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永华与董秀卿、郭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华,董秀卿,郭枫,郭如明,王计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2379号原告:张永华,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秀卿,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朝,河北达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枫,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朝,河北达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如明,男,1937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王计存,女,1942年1月7日出生,民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张永华与被告董秀卿、郭如明、王计存、郭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永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永华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