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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丽丽诉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丽,尚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2285号原告王丽丽,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王胜东,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勇,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丽诉被告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丽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