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丽丽诉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丽,尚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2285号原告王丽丽,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王胜东,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勇,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丽诉被告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丽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