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新开与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开,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民初1901号原告:张新开,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先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永光,经理。原告张新开与被告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新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给付张新开货款26634.1元。事实和理由:张新开一直从事回收废钢生意,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需要废钢铁,因而张新开也卖废钢铁给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多年。直至2014年7月18日止,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结欠张新开货款26634.1元。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未作答辩。张新开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对账单一份,以此证明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结欠张新开货款26634.1元的事实。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张新开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张新开平时从事废钢铁回收生意,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因加工制造需要废钢铁,因而与张新开生意往来多年。经双方对账,至2014年8月31日止,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结欠张新开货款26634.1元,后经张新开催收仍未给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因制造需要向张新开购买废旧钢铁,结欠张新开货款26634.1元,有张新开在法庭上的陈述及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出具的对账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确认。现张新开要求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支付结欠的货款26634.1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新开给付货款2663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计233元,由永定县长丰机械制造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佩(代)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