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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钟世福、胡接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世福,胡接红,张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钟世福,男,汉族,农民,1957年11月30日出生,住寻乌县。被执行人胡接红,男,汉族,业农,1964年10月30日出生,住寻乌县。被执行人张秋红,女,汉族,业农,1966年8月7日出生,住寻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世福与被执行人胡接红、张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34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胡接红、张秋红返还申请执行人钟世福款项人民币20000元,承担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胡接红、张秋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胡接红、张秋红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胡接红、张秋红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胡接红、张秋红有房产,已评估拍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通知申请执行人肖艳钟世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钟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