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宝库、献县聚诚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库,献县聚诚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940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库,男,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献县聚诚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平安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刘万岭。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4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献县聚诚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5.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