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6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仕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袁仕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699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2003、2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705532-5。负责人长原彰弘,董事长。被执行人袁仕扬,男,汉族,1981年6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袁仕扬名下车辆粤B×××××(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6日),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分,另经本院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月明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