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爱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105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爱华,女,1991年8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胡亚君,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1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爱华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爱华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6日13时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宏城花园支行,被告人李爱华冒用汲某(女,27岁,黑龙江省人)的身份证(身份证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被告人李爱华后用该信用卡及汲某的身份证分期付款购买了一部价值9888元的三星W2016手机,在还款1000元后一直未还款。汲某后发现其身份信息被冒用遂报警。被告人李爱华于2017年6月10日被查获。欠款已还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爱华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赔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爱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爱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爱华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爱华的供述,证人汲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自助业务办理确认书、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分期购服务申请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爱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爱华犯有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爱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爱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蔡 秀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人民陪审员  郑谊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艳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