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4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闫方军与刘星玮、山西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方军,刘星玮,山西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4024号原告:闫方军,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被告:刘星玮,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玮被告:杨明生,男,约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方军与被告刘星玮、山西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星玮、山西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明生现在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方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邓红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