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9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深圳路18-7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攀,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楚慧,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华,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宜昌市,再审申请人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鄂059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 庆审判员 黄冬仙审判员 许建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