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广州国平贸易有限公司与刘三元、向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国平贸易有限公司,刘三元,向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2088号 原告广州国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77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蒋国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慧剑,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三元,男,196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向金平,女,196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国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三元、向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国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三元、向金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224元,依法减半收取3112元,由原告广州国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诗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园 校对责任人:贺诗魏 打印责任人:周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