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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广州国平贸易有限公司与刘三元、向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国平贸易有限公司,刘三元,向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2088号 原告广州国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77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蒋国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慧剑,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三元,男,196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向金平,女,196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国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三元、向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国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三元、向金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224元,依法减半收取3112元,由原告广州国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诗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园 校对责任人:贺诗魏 打印责任人:周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