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11行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811行再1号原审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吴中军,系局长。原审被执行人:隋毅【佳木斯市向阳(东)区利峰清池】,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万发社区*组***号。原审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与原审被执行人隋毅,【佳木斯市向阳(东)区利峰清池】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黑0811行审2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2017)黑0811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中的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向阳(东)区利峰清池】,经营者隋毅,该个体工商户已于2016年4月6日注销,2016年4月12重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改名为佳木斯市向阳区利峰清池,经营者为曲雍琪,我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黑0811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仍列已经注销的【佳木斯市向阳(东)区利峰清池】,经营者隋毅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7)黑0811行审26号行政裁定。审判长  曲慧敏审判员  董 磊审判员  朴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丹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