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财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烨、汪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烨,汪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201号申请人:刘烨,男,汉族,1989年2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汪浩,男,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刘烨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汪浩购买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房屋。担保人湖北鑫烨医药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汉阳区二桥街玫瑰街37号2栋的房产(建筑面积107.08平方米,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汪浩购买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房屋交易手续,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财产:湖北鑫烨医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汉阳区二桥街玫瑰街37号2栋的房产(建筑面积107.08平方米,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子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