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大沥曹边有色金属熔铸厂与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大沥曹边有色金属熔铸厂,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15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大沥曹边有色金属熔铸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曹边工业三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曹永成。委托代理人刘龙,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珠江村东贤科技园一号。法定代表人关崇安。佛山市南海大沥曹边有色金属熔铸厂与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8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南海大沥曹边有色金属熔铸厂于2017年3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12558.6元,执行费45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的72363.45元,但本院(2017)粤0111执193号、(2017)粤0111执4310号案向本案申请参与分配,经比例分配,(2017)粤0111执193号案分配金额4379元,(2017)粤0111执4310号案分配金额为30181.32元,申请执行人分配金额为37802.44元,现扣除执行费467后,退回申请执行人37336.13元;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小型汽车的档案,但是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理;另本院工作人员与申请执行人前往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的机器设备及废品已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办的(2017)粤0191民初70号案首先查封,但是该案未进入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该案进入执行阶段,请以书面形式告知本院,本院将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限期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没有提供。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1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麦瑞林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惠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