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陶仲与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仲,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辽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字第1435号申请执行人陶仲,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辽宁)有限公司,所住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9196198-9。申请执行人陶仲诉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陶仲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执字第1435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