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7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润景房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润景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65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居委会建设路东1号港杏豪庭三层之二。法定代表人:谭惠贞。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润景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文星路新世纪花园文星楼15号。法定代表人:胡国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润景房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6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润景房产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900元及滞纳金1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润景房产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润景房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细滘社区文星路新世纪花园文星楼12号(房地产权证号:11××28)的商铺,因标的相差悬殊,暂不处理;依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粤X×××××、粤X×××××、粤X×××××、粤X×××××、粤X×××××、粤X×××××、粤X×××××的车辆,本院依法查封,现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10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6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婧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