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妃彪、方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妃彪,方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91刑初280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妃彪,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家住湛江市遂溪县,农民。曾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6月28日被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方长,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遂溪县,家住湛江市遂溪县,农民。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强制戒毒,同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妃彪、方长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妃彪、方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份至5月29日期间,被告人何妃彪、方长先后窜到湛江开发区南国公园门口停车场、南国公园对面的顺江帝景楼盘的一楼商铺门口、湛江开发区恒怡湾北面的商铺等处,使用液压钳钳断电动车的防盗锁的方法,分别盗走李某的一辆黑色电动车、冯某1的一辆灰色电动车、吴某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尔后将赃车销赃,每人获款1800元。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的三辆电动车共值款8971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与辩认笔录、现场与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妃彪、方长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何妃彪、方长均系累犯。建议对被告人何妃彪、方长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妃彪、方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确认的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方长和何妃彪密谋盗窃电动车,并约定由何妃彪负责准备偷车的工具,方长负责将偷得的电动车变卖,赃款平分。2017年4月23日19时许,何妃彪、方长窜到湛江开发区南国公园伺机作案,看到李某停放在公园门口停车场的一辆黑色电动车后,由方长负责望风,何妃彪戴上头盔,用一把液压钳钳断该辆电动车的防盗锁并用撬具启动,然后由方长骑该辆电动车逃离现场。案后方长将盗窃的该辆电动车骑到遂溪县黄略镇客车站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一名男青年,方长和何妃彪各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被盗的该辆电动车值款人民币2340元。2017年5月27日中午,被告人何妃彪驾驶电动车搭载方长物色电动车盗窃作案,在南国公园对面的顺江帝景楼盘的一楼商铺门口处,何妃彪和方长看到那里停有几十辆电动车。乘无人之机,何妃彪迅速从其所骑的电动车座位底箱里拿出一把液压钳钳断冯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电动车的防盗锁并用铁撬片启动该辆电动车,然后由方长骑该辆电动车逃离现场。尔后,方长将盗窃的该辆灰色电动车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销赃,何妃彪和方长各分得人民币7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冯某1被盗的该辆电动车值款人民币3230元。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方长驾驶何妃彪的电动车搭载何妃彪窜到湛江开发区恒怡湾楼盘附近伺机盗窃,后在恒怡湾北面的商铺处看到该处停放着几十辆电动车,方长骑电动车停放到吴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的旁边。观察到四周无人后,何妃彪迅速下车用一把液压钳钳断吴某的电动车的防盗锁并用铁撬片启动开走。后由方长骑所盗的该辆电动车到黄略镇客车站附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了一个中年男子,何妃彪和方长各分得赃款人民币6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被盗的该电动车值款人民币3401元。另查明,2017年7月16日,公安民警抓获何妃彪和方长,扣押何妃彪持有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并从扣押的电动车车箱里搜出液压钳一把、螺丝刀一把、铁锥一个、铁撬片一个、六角尖刀10把、工具刀一个、铁块4个、铁片二个、六角铁条一个、学生校服一件、头盔二个、防盗锁一把等作案工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作案工具一批,证明公安民警扣押到何妃彪持有的电动车一辆,该车车箱内有液压钳、螺丝刀、六角铁条、铁锥、六角尖刀、外套、头盔、防盗锁等作案工具以及何妃彪手机一部、方长手机二部。(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李某于2017年4月22日22时许向湛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梧阔派出所报案称其停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国公园保安亭附近的电动车被盗;冯某1于2017年5月27日16时许向梧阔派出所报案称其停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顺江帝景楼下商铺前的电动车被盗;吴某于2017年5月29日23时许向梧阔派出所报案称其停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怡湾楼盘一楼临时停车场的电动车被盗。2、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方长、何妃彪于2017年7月15日被梧阔派出所民警抓获。3、人口信息,证明何妃彪出生于1970年11月6日;方长出生于1975年1月10日。作案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4、电动车发票、合格证、收款收据等,证明被害人李某、冯某1、吴某被盗电动车的购置情况。5、手机号开户登记资料、通话记录清单,证明138271880875手机号码是何妃生于2017年1月24日登记办理,136××××8475手机号是何某登记办理并于2009年7月20日开始激活使用。通话记录体现138271880875手机号于2017年4月、5月、6月期间与方长、黄某、何某均有联系。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方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何妃彪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6月28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5月29日刑满释放。7、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方长为吸毒人员。(三)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的证言:何妃彪居住在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的出租屋,何妃彪一直使用138××××0875的手机号码,并且该号码是拿他大哥何妃生的身份证办理的。到了今年6月份中旬,何妃彪用了一个手机号码为158××××4902打电话给我讲他的手机掉了,现在借朋友的手机号码联系我,并且叫我有什么事可以拨打158××××4902的手机号码联系他。过了一个多星期,何妃彪就用135××××9948的手机号码打电话给我讲他借大嫂陈小琴(何妃生的妻子)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新卡,叫我以后就联系135××××9948的手机号码找他。何妃彪平时驾驶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现在该电动车停放在你们派出所。2、证人何某的证言:何妃彪居住在湛江市赤坎区富丽华酒店隔壁的出租屋,上个月他使用我大嫂陈小琴的身份证去办了一个手机号码,但是我还不知道他新办的手机号码。何妃彪平时驾驶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该电动车扣押在派出所。(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陈述:2017年4月23月20时许,我与林丽明开着租来的电动车到湛江开发区南国公园,并将电动车停放在南国公园的保安亭处锁好。接着,我与林丽明就到公园内散步。到22时许,我与林丽明出来准备取车时发现电动车被盗。2、被害人冯某1陈述:2017年5月27月8时30分许,我将电动车停放在湛江开发区顺江帝景大门口处。到当天13时许,我发现电动车被盗走。3、被害人吴某陈述:2017年5月29日9时35分许,我到湛江开发区恒怡湾楼盘的叔叔家玩,我将电动车停放在恒怡湾楼盘大门口旁边的临时停车场处并锁好,到23时45分许,我从叔叔家出来取车准备回家就在这时发现我的电动车不见了,于是我就报警。(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方长的供述:201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遇到以前朋友何妃彪,我就讲现在偷电动车好做,何妃彪也讲现在的电动车多并且好偷,我们就一致同意去偷电动车,我们谈后就互相留了对方的手机号码。接着,何妃彪就讲他负责准备偷车的工具,我就负责将偷来的电动车卖掉,然后我们两人平分卖车的钱。2017年4月23日19时左右,何妃彪打电话叫我出来南国公园偷电动车回去,接着我坐电动车到南国公园,我就看到何妃彪开着一辆白色雅迪龟仔电动车(该电动车已被扣押)在南国公园的门口处。接着,何妃彪就讲有一辆黑色龟王款电动车比较新,等到没人时他就去开防盗锁,我就负责开电动车离开就行。过了几分钟,何妃彪看到没有人后就戴着一个卡其色头盔并从他的白色雅迪电动车内拿出一把液压钳去钳断电动车的防盗锁,我就一旁四周望风,接着何妃彪又用一把开锁工具将电动车启动,我看到后就迅速过去将那辆黑色金龟王电动车开走。接着,我就将偷来的电动车开到黄略镇客车站附近,以一千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男青年,我就分500元现金给何妃彪。2017年5月27日中午,何妃彪就打电话约我出来湛江市赤坎区偷电动车,接着我从黄略镇百盒村坐客车到湛江市赤坎区北桥附近,何妃彪就开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过来接我,这次他戴着头盔并穿着一件校服,我就问他为何穿着校服,他就讲这样别人以为是学生才不会注意我们。接着,他就开着电动车搭着我来到南国公园对面的顺江帝景楼盘的一楼商铺门口,那里停了几十辆电动车。他就将电动车与其他人停放的电动车放在一起,我们两人就下车在附近转,我在附近转看风,何妃彪就在周围观察是否有人,我们看到周围没有人后,何妃彪迅速从他的白色雅迪电动车座位底箱拿出液压钳钳断一辆灰色电动车的防盗锁,紧接着何妃彪就用开锁工具铁撬片启动电动车,他就迅速坐回到其的白色雅迪电动车,我就迅速去开那辆灰色的电动车离开。我开该辆偷来的电动车回到黄略镇客车站附近时,以一千四百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中年男子,我分700元现金给何妃彪。2017年5月29日,何妃彪叫我开电动车搭着他去恒怡湾附近转转,我就开着何妃彪的电动车搭着何妃彪去到恒怡湾北面的商铺,当时那里也停有几十辆电动车,我看到一辆带黑色电动车比较新后,我就迅速开着何妃彪的白色雅迪龟仔电动车停放在那辆黑色电动车的旁边,何妃彪见到没有人后就迅速下车并在我开的白色雅迪电动车座位底下拿出液压钳并钳断那辆黑色电动车的防盗锁,然后他就用铁撬片启动那辆要偷的电动车,我在一旁帮忙看风,我看到何妃彪启动那辆黑色电动车后,我就开着白色雅迪龟仔电动车离开,何妃彪就开着那辆偷来的黑色电动车跟着我一起离开。后来我就开着偷来的黑色电动车到黄略镇客车站附近时以一千二百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中年男子,我分600元现金给何妃彪。2、被告人何妃彪的供述:供认伙同方长三次盗窃电动车。供述内容与方长供述一致。(六)鉴定意见价格结论认定书,证明李某被盗的一辆电动车价格为2340元;冯某1被盗的一辆电动车价格3230元;吴某被盗的一辆电动车价格为3401元。三辆电动车价格共计8971元。(七)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一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南国公园保安亭停车场;现场二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顺江帝景大门口;现场三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怡湾一楼商铺门前。2、辨认笔录,证明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辩认,方长能够辨认何妃彪。(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机关调取顺江帝景大门口、恒怡湾一楼商铺门前的录像视频,并制作成视频光碟。据监控视频反映方长、何妃彪驾驶着被害人冯某1、吴某的电动车时被拍摄到。方长指认骑电动车身穿校服的男子就是何妃彪。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妃彪、方长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先后3次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共三辆,值款89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妃彪、方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妃彪、方长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何妃彪、方长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劣性不改,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妃彪、方长先后共同盗窃作案3起,盗窃次数多,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且赃物未能追回,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妃彪、方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妃彪、方长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的意见,理由充分,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液压钳一把、螺丝刀一把、铁锥一个、铁撬片一个、六角尖刀10把、工具刀一个、铁块4个、铁片二个、六角铁条一个、学生校服一件、头盔二个、防盗锁一把以及手机三部,经查系供犯罪所用的工具,均应予以没收。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何妃彪、方长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妃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方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三、扣押的作案工具雅迪牌电动车一辆、液压钳一把、螺丝刀一把、铁锥一个、铁撬片一个、六角尖刀10把、工具刀一个、铁块4个、铁片二个、六角铁条一个、学生校服一件、头盔二个、防盗锁一把以及手机三部,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 胜人民陪审员 吴惠芬人民陪审员 宋彩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雯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