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刑申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关静文诈骗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刑申457号关振福:你因原审被告人关静文诈骗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8刑初4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7)辽刑终11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静文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骗取财物的行为,关静文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原审认定关静文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银行汇款凭证、银行账户转入、转出金额汇总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以及关静文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关静文在欠有巨额债务的前提下,根本就没有给付现金的能力,也没有相应的资产,将应当给付圣马公司的汇票贴现款,偿还了个人债务,却谎称次日即可兑付现金,骗得汇票后,又将汇票偿还前期债务,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圣马公司不明知关静文欠有巨额债务,关静文隐瞒了汇票贴现款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的事实,谎称次日即能回款骗取承兑汇票,后经催要又谎称汇票用于上货了,款没回来,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关静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你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静文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骗取财物的行为,关静文无罪”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向本院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