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5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韩金东、邯郸市电焊条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金东,邯郸市电焊条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5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金东,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峰,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电焊条厂,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鼓山中街通顺路。法定代表人:李海章,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江利,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金东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电焊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金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世忠审判员 张增民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