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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文建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夷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文建,李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夷山市迎宾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31565073-7。法定代表人彭群富,局长。委托代理人顾金成,男,该局干部,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陈文建,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度假区,被执行人:李玉莲,女,1987年9月27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度假区,本院在执行(2017)闽0782行审1号申请人武夷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文建、李玉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坤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