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8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富焯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富焯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8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富焯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太平沙万胜街10号首层。法定代表人:卢焯标。被执行人: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冲鹤村富安工业区27-6号地块之三。法定代表人:徐远水。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富焯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7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16年11月10日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共拖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富焯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55549.84元;二、案件受理费1711.14元由被告承担;三、以上款项合共157260.98元,原告同意被告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17260.98元,于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支付15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每月30日前各支付10000元,均支付到原告指定的账户;四、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须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55549.8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8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且原告有权就被告实际所欠的货款、利息及诉讼费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公安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另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由本院的(2016)粤0606执14537号案作评估拍卖,本案需待上述案件处理完毕后参与分配。另,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1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另案处理的机器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83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湘执行员 麦 栋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涂素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