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02执9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覃志荣与刘刚、铜仁铜城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志荣,刘刚,铜仁铜城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996-1号申请执行人:覃志荣,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刘刚,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铜仁铜城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志荣与刘刚、铜仁铜城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权利人覃志荣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2626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刘刚将个人所有位于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时代商汇)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铜市房权证河西字第0787**号、土地使用证号:铜市国用(2009)第2364号】转让给申请执行人覃志荣,至今被执行人刘刚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刚将个人所有位于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时代商汇)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铜市房权证河西字第0787**号、土地使用证号:铜市国用(2009)第2364号】转让给了申请执行人覃志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9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