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9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北京深富朋管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永正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深富朋管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永正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546号原告:北京深富朋管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北白村西。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雷,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永正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福鑫大厦三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深富朋管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永正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于洪斌调解,原告北京深富朋管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沧州市永正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深富朋管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沧州市永正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