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在武、王万云、段茂云与被执行人王万宝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在武,王万云,段茂云,王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560号申请执行人王在武,男,1955年生,祥云县祥城镇人。申请执行人王万云,男,1968年生,祥云县祥城镇人。申请执行人段茂云,男,1970年生,祥云县祥城镇人。被执行人王万宝,男,1963年生,祥云县祥城镇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在武、王万云、段茂云与被执行人王万宝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万宝明确表示不愿意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清除空心砖、红砖等杂物及还款900元的义务,本院裁定强制执行,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5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丛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