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吉、李如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李如凯,李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3刑初8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吉,男,1996年1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献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献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如凯,男,1997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献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献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被告人李超,男,1995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献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献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同年4月28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武强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9月6日由武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吉、李如凯、李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吉、李如凯、李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超驾驶白色某牌汽车载被告人张吉和李如凯窜至武邑县武邑宾馆门前,被告人李超在车上放风,被告人张吉用撬棍将被害人安某停放在宾馆西侧的雅阁轿车左前门玻璃砸坏,被告人李如凯进入车内将20000元现金、一双女士皮靴和儿童服装盗走,被告人张吉、李超未分赃款。后被告人李超驾驶白色某牌汽车载被告人张吉和李如凯窜至武邑县城“长城国际天能电池”门市部门前,被告人张吉用撬棍将被害人赵某停放的大众途观汽车右前门玻璃砸坏,被告人张吉和李如凯进入车内未找到现金和物品。后被告人李超驾驶白色某牌汽车载被告人张吉和李如凯又窜至武邑县前怀甫村刘某1家院外(040省道旁),被告人张吉用撬棍将被害人刘某1停放的大众POL0汽车车玻璃砸坏,被告人张吉和李如凯将车内的车辆保险手续、购车手续、半箱加多宝、2个除雪铲和2瓶融冰剂盗走。经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半箱加多宝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2.00元。2、2017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超驾驶白色某牌汽车载被告人张吉和李如凯窜至武强县城平安路“江龙水暖”门店前,被告人张吉用撬棍将被害人孙某1停放的东南菱悦V3轿车左后车门玻璃砸坏,被告人张吉进入车内将10000元现金、一件皮衣、一个棉门帘和一个账本盗走,被告人李如凯和李超未分赃款。后被告人李超驾驶白色某牌汽车载被告人张吉和李如凯又窜至武强县北方嘉园小区北门东面,被告人张吉用撬棍将被害人刘某2停放的大众POL0轿车左前门玻璃砸坏,被告人李如凯进入车内将车内的4张CD、一个账本和半条黄山牌香烟盗走,经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半条黄山牌香烟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00元。随后,被告人张吉用撬棍将被害人孙某2停放的丰田逸致汽车后挡风玻璃砸坏,被告人李如凯进入车内未找到现金和物品。后被告人张吉用撬棍将被害人康某停放的江铃牌越野车左前门玻璃砸坏,因被告人张吉右手被车玻璃划破,三人一起离开。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驾驶座车门处擦拭棉签上检出人血,该检材与张吉血样STR分型一致,似然比为2.54×1023。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吉、李如凯、李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吉、李如凯、李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超驾驶白色某牌汽车载被告人张吉和李如凯窜至武邑县武邑宾馆门前,被告人李超在车上放风,被告人张吉用撬棍将被害人安某停放在宾馆西侧的雅阁轿车左前门玻璃砸坏,被告人李如凯进入车内将20000元现金、一双女士皮靴和儿童服装盗走,被告人张吉、李超未分赃款。后被告人李超驾驶白色某牌汽车载被告人张吉和李如凯窜至武邑县城“长城国际天能电池”门市部门前,被告人张吉用撬棍将被害人赵某停放的大众途观汽车右前门玻璃砸坏,被告人张吉和李如凯进入车内未找到现金和物品。后被告人李超驾驶白色某牌汽车载被告人张吉和李如凯又窜至武邑县前怀甫村刘某1家院外(040省道旁),被告人张吉用撬棍将被害人刘某1停放的大众POL0汽车车玻璃砸坏,被告人张吉和李如凯将车内的车辆保险手续、购车手续、半箱加多宝、2个除雪铲和2瓶融冰剂盗走。经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半箱加多宝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2.00元。2、2017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超驾驶白色某牌汽车载被告人张吉和李如凯窜至武强县城平安路“江龙水暖”门店前,被告人张吉用撬棍将被害人孙某1停放的东南菱悦V3轿车左后车门玻璃砸坏,被告人张吉进入车内将10000元现金、一件皮衣、一个棉门帘和一个账本盗走,被告人李如凯和李超未分赃款。后被告人李超驾驶白色某牌汽车载被告人张吉和李如凯又窜至武强县北方嘉园小区北门东面,被告人张吉用撬棍将被害人刘某2停放的大众POL0轿车左前门玻璃砸坏,被告人李如凯进入车内将车内的4张CD光盘、一个账本和半条黄山牌香烟盗走,经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半条黄山牌香烟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00元。随后,被告人张吉用撬棍将被害人孙某2停放的丰田逸致汽车后挡风玻璃砸坏,被告人李如凯进入车内未找到现金和物品。后被告人张吉用撬棍将被害人康某停放的江铃牌越野车左前门玻璃砸坏,因被告人张吉右手被车玻璃划破,三人一起离开。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驾驶座车门处擦拭棉签上检出人血,该检材与张吉血样STR分型一致,似然比为2.54×1023。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张吉、李如凯、李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审理期间,三名被告人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吉、李如凯、李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吉、李如凯、李超的供述,被害人孙某1、刘某2、康某、孟某、安某、赵某、刘某1的陈述,书证张吉、李如凯、李超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作案车辆照片、到案证明、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及价格认定结论明细表、交到条、收到条、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吉、李如凯、李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吉、李如凯、李超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吉、李如凯、李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吉、李如凯、李超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超在共同犯罪中属罪责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综合考虑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害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以及各被告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依法对被告人张吉、李如凯、李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如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减去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二十六天)至2018年5月10日止。]四、没收作案工具白色某牌轿车一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少芳审 判 员 孙全全人民陪审员 武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