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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10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银川苏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宁夏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斌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苏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陈斌,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0971号原告:银川苏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罗家庄清真寺17号。法定代表人:靳延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延安,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宁夏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华东街290号建发东方公寓A座1903室。负责人:李铎,该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陈斌,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自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娇,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雨,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苏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斌、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苏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银川苏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旭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