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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永生与周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生,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生,男性,1980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周鹏,男性,1982年4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生与被执行人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05执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户志刚审 判 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段 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慧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