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铁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76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铁柱,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16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至2017年5月18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9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铁柱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铁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铁柱来到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与百花洲路横街交界处的中国工商银行旁的中铁五局员工宿舍,通过窗户伸手把门锁打开进入屋内,在办公桌上盗窃被害人邓某的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38元)。后李铁柱将赃物电脑以650元价格卖给南昌市电信大楼附近一收购二手手机的男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2017年9月7日下午17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巨成京山街附近将刘铁柱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铁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邓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判决书、被告人李铁柱的供述、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铁柱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38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铁柱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铁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颖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