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邹易强、陈昌荣、高建星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吴华东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易强,陈昌荣,高建星,吴华东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29刑初60号公诉机关沐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易强,男,汉族,小学文化。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7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7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沐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昌荣,男,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沐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被告人高建星,男,汉族,文盲或半文盲。199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199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夹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沐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被告人���华东,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2004年3月因犯抢夺罪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期间减刑,2010年9月刑满释放;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沐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沐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易强、陈昌荣、高建星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吴华东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燕、吴兴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易强、陈昌荣、高建星、吴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邹易强、陈昌荣共谋盗伐楠木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把电��和电池。2017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邹易强、陈昌荣驾驶被告人邹易强的面包车和轻卡货车,在沐川县大楠镇、永福镇、新凡乡、富和乡、箭板镇、沐溪镇先后作案8起,盗伐楠木树16株;犍为县清溪镇、双溪乡、铁炉乡、九井乡作案8起,盗伐楠木树16株;沙湾区福禄镇、铜茨乡作案3起,盗伐楠木树7株。被告人高建星参与在沐川县和犍为县盗伐楠木,作案3起,盗伐楠木树7株。所盗伐的楠木均在现场制成2米左右的原木,用被告人邹易强的两辆车运输至被告人邹易强家中堆放,后分3次运至乐山市中区杨湾乡被告人吴华东料场,出售给吴,共获赃款46100元。经检尺,被告人吴华东收购楠木原木材积6.998立方米。经鉴定,在沐川县、犍为县盗伐的32株树木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沙湾区盗伐的7株树木中,2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5株为细叶楠,细叶楠蓄积2.08立方米。6月4日,被告人邹易强、陈昌荣、高建星驾驶面包车和轻卡货车到沐川县炭库乡准备盗窃楠木树,邹易强把面包车停在公路边时被森林公安盘查后,交代了盗伐楠木树的事实。被告人陈昌荣、高建星上网追逃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吴华东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高建星共分得赃款800元,其余赃款由被告人邹易强、陈昌荣均分。在被告人吴华东料场查获的被告人邹易强出售的楠木88件,另在被告人邹易强住所地查获楠木30件,两处楠木共计118件,均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易强、陈昌荣、高建星、吴华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物证扣押的楠木原木、作案工具电锯一把、电池一块、面包车一辆、轻卡货车一辆、弯刀一把、卷尺一个及现金赃款,书证指定管辖批复、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立案决定、受理报警登记表、不予立案通知书、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在逃信息登记、到案经过、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及清单、返还清单、检尺单、移送清单、照片、木材经营许可证、运输证,一本通交易明细、通话清单及分析、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勘验、检查、指认、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证人龚某、吴某、张某1、罗某1、蒋某、罗某2、罗某3证言,被害人郭某、辜某、彭某1、欧某、邓某、何某、曹某、廖某、王某1、朱某、彭某2、杨某、白某、张某2、陈某、罗某4、赵某、王某2、许某、王某3、叶某陈述,以及被告人邹易强、陈昌荣、高建星、吴华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易强、陈���荣、高建星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采伐手续,短期内流窜多地盗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多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吴华东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被告人邹易强、陈昌荣、高建星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邹易强、陈昌荣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建星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易强被盘查时,主动交代了盗伐楠木的事实,被告人吴华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昌荣、高建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华东辩称家中妻子与父亲生病,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邹易强、高建星、陈昌荣、吴华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易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昌荣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高建星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吴华东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五、本案作案工具长安牌微型面包车一辆、白色解放牌轻卡货车一辆、电锯一把、电池一块、卷尺一个、弯刀一把、金立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赃物桢楠原木一百一十八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一百五十四元,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依法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建平审 判 员 杨 玲人民陪审员 林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川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