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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西安渝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尚上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美豪瑞特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渝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尚上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美豪瑞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2477号原告西安渝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联志路25号1幢4层20401室。法定代表人姜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博洲,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尚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1幢1单元11602室。法定代表人张军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被告陕西美豪瑞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西安泾河工业园(北区)六横路北侧桑军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大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冰,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西安渝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尚上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美豪瑞特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陕西美豪瑞特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立案告知书,称其公司印章被他人伪造,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被告陕西美豪瑞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曾于2015年11月11日向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就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事报案,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已立案,案件编号A6101265500002015110005。本院认为,本案虽已立案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伪造印章涉嫌经济犯罪且已刑事立案,经本院认真审查,本案确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渝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移送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处理。本案诉讼费1166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默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