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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9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三亚锦鹏程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亚锦鹏程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9278号原告:三亚锦鹏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中段三明加气站东侧鸿运达钢材市场B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931606718。法定代表人:朱瞬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丰,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容青,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62035522862。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谢磊,重庆宇广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杨柳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69850J法定代表人:黄立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红,重庆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三亚锦鹏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三亚锦鹏程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仁军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思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