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2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义添与林圳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添,林圳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22民初2099号原告:陈义添,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木生,福建高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圳原,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陈义添与被告陈义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义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圳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7年9月1日为96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日林圳原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口头约定月利率3%,如到期未还款,林圳原除了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10%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罚息;2015年8月12日林圳原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口头约定月利率3%,如到期未还款,林圳原除了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10%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罚息;2015年8月28日林圳原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口头约定月利率3%,如到期未还款,林圳原除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10%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罚息。借款后林圳原自2015年8月28日起未支付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林圳原确认尚欠陈义添借款本金20000元,林圳原愿意于调解当天偿还陈义添借款11000元(已付清),于2017年10月27日前偿还5000元,余款4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还清。二、若林圳原按上述约定还款,陈义添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林圳原未按上述约定还款,林圳原应支付前期结欠利息5000元及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给陈义添,陈义添有权就林圳原尚欠借款本息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义添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方建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育玲书 记 员 陈嘉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