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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郭小军与张耀军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军,张耀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898号原告:郭小军,男。被告:张耀军,男。原告郭小军与被告张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郭小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