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郭小军与张耀军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军,张耀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898号原告:郭小军,男。被告:张耀军,男。原告郭小军与被告张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郭小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