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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米帅、刘丕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帅,刘丕军,林庆,张现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米帅,男,回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丕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林庆,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现美,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米帅与刘丕军、林庆、张现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6民初2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