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8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洮南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永生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洮南市自来水公司,张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自来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系经理。被执行人张永生,洮南市人,住洮南市。上列当事人因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吉0881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881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吉 百度搜索“”